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取用水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取地表水用于建设项目在施工期用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申请总取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可填写建设项目施工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市水利局以行业用水定额作为主要依据核定项目的总取水量,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第五条 市水利局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许可或者不予许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对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取水许可申请,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在便于利害关系人知晓的地点和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取水申请经市水利局许可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的建设要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满30日后,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落实日常管理人员,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取用水台帐,自觉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时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取水许可到期后,取水单位如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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