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A公司受B公司托付施工泸定县城南大桥建筑工程,因为工期较紧,B公司要求A公司在2013年1月12日前安排人员、设备出场施工。2013年1月11日,A公司出场施工,2014年11月7日竣工并通车运转,后又通过了安排检验。
A公司已按约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报表及相应工程材料,但因为B公司延迟处理结算,导致工程一直未完成结算。2021年7月9日,A公司因B公司未付剩下工程款将其起诉至泸定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B公司付出剩下工程金钱。
因为涉案工程较大,工程金钱金额较高。收案后,朱福龙“石榴籽”调停作业室赓即电话联络两边,促进两边提出调停计划。随后于7月30日约请两边到院进行调停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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