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概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于2000年3月29日以建造部令第77号发布,依据2015年5月4日住所和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住所和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等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所和城乡建造部令第45号《住所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规则>等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该《规则》共28条,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解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3年11月16日建造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建造部令第28号)予以废止。
《住所和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等部分规章的决议》现已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删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建造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去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去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去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运营处理方法》(建造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批改为:“(二)有相应的设备、设备”。
《住所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规则等部分规章的决议》现已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变革,加速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所城乡建造部决议:
一、将《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规则》(住所城乡建造部令第22号,依据住所城乡建造部令第32号批改)第十四条批改为:“企业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在资质答应机关的网站或批阅渠道提出请求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能人员、技能装备和已完结成绩等电子资料”。
二、将《建造工程勘测规划资质处理规则》(建造部令第160号,依据住所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住所城乡建造部令第32号批改)第十一条批改为:“企业请求工程勘测、工程规划资质,应在资质答应机关的官方网站或批阅渠道上提出请求,提交资金、专业技能人员、技能装备和已完结的成绩等电子资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处理规则》(建造部令第158号,依据住所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住所城乡建造部令第32号批改)第十二条批改为:“企业请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答应机关的网站或批阅渠道提出请求事项,提交专业技能人员、技能装备和已完结成绩等电子资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建造部令第77号,依据住所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批改)第六条第一款批改为“新建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批阅部分的网站或渠道提出请求存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规章、专业技能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资料”。
(2000年3月29日建造部令第77号发布,依据2015年5月4日住所和城乡建造部令第24号《住所和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等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所和城乡建造部令第45号《住所城乡建造部关于批改<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规则>等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条例》,拟定本规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处理工作。
5.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处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施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
5.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处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施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
4.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处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能、财政等事务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计算等其他事务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施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
3.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处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能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政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计算人员;
新建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批阅部分的网站或渠道提出请求存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规章、专业技能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资料
《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能够视企业运营状况延伸《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但延伸期限不得逾越2年。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请求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其开发运营成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一致制造。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批阅部分能够依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四条企业产生分立、兼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改变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批阅部分请求处理资质证书刊出手续,并从头请求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和首要处理、技能担任人,应当在改变30日内,向原资质批阅部分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许因其他原因停止事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刊出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批阅部分刊出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施年检准则。关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许有不良运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批阅部分予以降级或许刊出资质证书。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方法。
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当房地产项目的建造规划不受约束,能够在全国规模承包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承当修建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造项目,承当事务的详细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确认。
第十九条企业未获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提请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逾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批阅部分撤消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批阅部分布告资质证书报废,回收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造的项目工程质量低质,产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批阅部分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所出售中不依照规则发放《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批阅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下降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依照规则处理改变手续的,由原资质批阅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工作人员在资质批阅和处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3年11月16日建造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处理规则》(建造部令第28号)一起废止。
上一篇:岑巩县公司注册 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级新办咨询处理
下一篇:广西首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