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二,建造工程总承揽合同中未有约好,又未经建造单位认可,总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部分建造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结的;第三,施工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的。
施工合同的悉数无效景象,详细咱们还应当以合同法第52条为首要判别依据,再结合详细事例予以剖析。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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