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法令》(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经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对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出产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则的要求的;
【规章】《路政办理规则》(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经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1.立案阶段:行政法律机关查看或许接到告发等,发现招标人以别人名义招标或许以其他办法招摇撞骗,骗得中标,应立即阻止,予以检查,并在7日决议是否立案。
2.查询阶段:对立案的案子,指定专人担任,法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查询时出示法律证件,答应当事人辩解陈说;行政机关在搜集依据时,能够采纳抽样取证的办法;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担任人同意,能够先行挂号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议,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不得毁掉或许搬运依据。
4.奉告阶段:在行政处分决议前,应书面奉告当事人违法现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说、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7.实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议的期限内,实行收效的行政处分决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的,可依法采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等办法。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阻止、处分,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危害的;
2.依据交通建造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安排编制本级公路、水路交通职业发展规划和小街巷建造整体规划,并安排施行;
3.担任市本级(含伊州区)范围内的当地公路建造、维护和办理,施行公路路政办理,维护公路产权,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公路沿线各种建筑设施;担任市本级范围内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造的和谐作业;
4.担任安排施行全市农村公路、小型桥梁、中小型防护工程质量监督作业;监督、辅导县(区)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该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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