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参照施工合同约好,判定发包人付出承揽人分包合同价款2%的施工合作费与总承揽管理费
两边签定的《建造工程承揽协议》中约好“由新政源公司另行发包的消防、门窗、高低压配电等工程,新政源公司付出金华公司施工合作费和总承揽管理费,上述费用以分包合同价的2%计入工程结算,不履行合同优惠。”该承揽协议虽为无效合同,因案涉工程现已检验合格,且两边均赞同按该承揽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本院参照该承揽协议的上述约好,由新政源公司付出给金华公司消防工程分包合同价款2%的施工合作费与总承揽管理费。
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造工程公司与上诉人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边均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工业金华建造工程公司与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时,均当庭恳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核工业金华建造工程公司、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恳求,不违背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允许核工业金华建造工程公司、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定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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