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答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十三条 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依照其具有 的注册资本、专业技能人员、技能配备和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 同的 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 的范围内从事修建活动。 《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三条 修建业企业经审查合格, 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答应的范围内从 事修建施工活动。 二. 答应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十二条 从事修建活动的弱电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具有下 列条件: (一) 有契合国家规则的注册资本 ; (二) 有与其从事的建 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历的专业技能人员 ; (三) 有从事相关修建活动所应有的弱电施工配备 ; (四)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三条 修建业企业应当依照其具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能人员、 技能装 备和已完结的修建 工程成绩等条件请求资质。 《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十九条 企业初次请求、增项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不查核企业工程业 绩,其资质等级依照 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获得工程规划资质的企业初次请求同类别或附近类别的修建业企业资质的, 能够 将相应规划的工程 总承揽成绩作为工程成绩予以申报, 但请求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越其现 有工程规划资质等级。 《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施行定见》第三十九条 关于工程技能和经济办理人员 1 、企业工程技能和经济办理人员超越 60 周岁的人数份额不得超越 15% ,技能负 责人年纪约束在 60 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有必要与申 报单位名称共同。涉 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 的工程技能和经济办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 位资历证书复印件应一起上报。 3、请求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揽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 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 于 5 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 ( 技能担任人 )的专业查核,按企业请求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请求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 ( 或项目司理 )人数依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 质规范中的最高 值进行查核。 三. 请求资料 《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十四条 初次请求或许增项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修建业企业资质请求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三) 企业规章 ; (四)企业担任人和技能、财政担任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 规范要求供给的材 料; (五) 修建业企 业资质请求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 ; 修建业企业资质标 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能人员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明及养 老稳妥凭据 ; (七) 部分资质规范要 求企业有必要具有的特别专业技能人员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明及 养老稳妥凭据 ; (八) 修建业企业资质规范要求的企 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 (九) 修建业企业安全出产条件有关资料 ; (十)资质规范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施行定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企业请求资质需供给《修建业企业资质请求表》 (含电子文档 ) 及相应附件资料,并 依照下列次序进行装 订: 归纳资料 ( 第一册 )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3 、企业规章 ; 4 、企业近三年修建业职业计算报表 ;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政报表 ;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 7、企业司理和技能、财政担任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 准要求的技能担任人 代表工程成绩证明资料 ;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供给设备置办发票或租借合同、厂房的房子产权 证或房子租借合平等 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规范要求供给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 ( 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产品混凝土等 企业可不供给 ) 其间,初次请求资质的企业,不需供给上述 2、4、5 、9 的资料,但应供给企业安 全出产办理制度的文件。 10 、请求特级资质的,除供给上述资料外,还应供给: (1) 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据 ; (2) 企业近三年上缴修建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据 ; (3) 省、部级 (或相当于省部级 )以上企业技能 (研制) 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 有用核 准文件 ; (4) 国家级工法的确定文件、专利技能的确定证书 ; (5) 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直爽国家、 职业规范的发布告诉 ( 或发布 令) 、封 面、目次、前言和导言等资料复印件。 人员资料 ( 第二册 ) : 1 、修建业企业资质请求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 2、修建业企业资质规范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能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 老稳妥凭据 ; 3、部分资质规范要求企业有必要具有的特别专业技能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 养老稳妥凭据,还应 供给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资料 ; 4 、劳务分包企业应供给规范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工程成绩资料 (请求最低等级资质不供给 )( 第三册 ): 1 、工程合同、中标告诉书 ; 2 、契合国家规则的竣工验收单 (存案表 )或质量核验资料 ; 3 、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能指标的, 还应供给反映技能指标要求的工程相片、 图纸、 工程决算资料 等。 《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施行定见》第十三条 已具有工程规划资质的企业初次请求同类别或附近类别 修建业企业资质的, 其申报 资料除应供给初次请求所列悉数资料外,请求除最低等级的弱电施工总承揽资质 的,还 应供给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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