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办法》和《公司工程建 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实现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工程项 目建设的具体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属分公司、全资子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纳入公司监控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指项目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 算编制、预算审计和结算审计。除此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编 制和预(结)算审计,除南岭民爆本部外,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 本制度要求制订相关制度进行审计。南岭民爆本部工程造价低于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结)算审计由纪检监察审 计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本制度实施。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是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 审计监督的主管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南岭民爆监控范围的工程 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和审计组织工作,组织选聘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组织审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 裁定,对分工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指导和监督项目 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三) 工程包干结算必须有经审计的预算依据,无论釆取固 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包干均不得高于预算标准。
(五) 严禁拆分工程项目逃避审计监督。凡是项目工程汇总 造价(含建筑、装饰、修缮、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在50万元 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统一汇总送审。
(六) 中介机构回避原则。同一项目预算和结算不能由同一 中介机构编制,同一项目预(结)算实行编制与审计分开。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对参与工程造价咨询的中 介机构选定实行归口监督管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招标选 定、抽签选定、特殊情况选定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一)招标选定。依据《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对于估算咨询费在3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批准后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结果报主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确定 中介机构及咨询费。
估算咨询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组织邀请招标选定 中介机构,从省国资委评定的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中 介机构并邀请进行投标报价,招标结果报主管领导、总经理、董 事长审批后确定中介机构及咨询费。
(二) 抽签选定。估算咨询费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纪检监 察审计部组织抽签选定中介机构。将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按1:3以上比例纳入抽签范围,通过抽签选定一家中介机构并按程序报 批。
(三) 特殊情况选定。因历史遗留、专业特殊(如特种设备、 主材)、省外项目(各省定额和软件不同)等特殊情况需指定中 介机构的,纪检监察审计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商选定中介机构 并按程序报批。
(四)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中标通知或委托函与选定的中介机 构洽谈合同(通过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的咨询费必须按南岭民爆 批准的咨询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抽签选定和特殊情况选定的中 介机构咨询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通过洽谈后确定)。按 合同管理流程办理审批及签约手续,并在项目费用中列支造价咨 询费用。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公司申报《XX项目预算编制及 审计的申请》,经公司审批后,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启 动选聘中介机构程序。
第八条预算编制的主体责任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 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当地 价格信息,并为造价人员查勘现场提供必要条件。公司纪检 监察审计部负责各方协调和督办,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预算提供 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对于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且公司纪检监察审 计部能够自审的项目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审计。在中 介机构出具预算征求意见稿后,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组织建 设方共同会审预算,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 中介机构依据沟通结果修改并出具正式的《预算编制报告》。
第十条 对于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及由于专 业限制无法自审的项目,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另外委托一 家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将经审计的《预算审核报告》及《项 目招标请示》报公司批准后作为招标及签定施工合同的依 据。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 算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达到送审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 公司申报《XX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申请》。经公司审批后, 启动中介机构选聘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 审核。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实施审核程序后,出具《工程结算审核 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将结算审计结果报公司审批后,依据 审批结果办理工程结算。
(三)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进行, 工程计价标准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 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 符合验收标准,工程变更是否有详细说明及按规定审批。
(五) 施工签证及隐蔽工程签证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内控制度 要求,签证的内容、范围是否明确、清楚,签证数量是否准确, 是否有影像资料依据。
(六) 以合同价包干(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工程项目, 包干依据是否齐全。如:图纸、经审计及审批的工程预算书、经 建设单位认可的材料报价单等。
(七) 改造、扩建工程对拆除的废旧材料物资的回收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擅自变卖、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 施工签证、工程款支付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按照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相关责任人 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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