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和工作流程,提高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效率,把好公路工程建设最好一道关,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要求,结合《关于加强髙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管理的意见》(粤交监督 〔2009〕274号)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上级单位管理单位(如有)、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如需)申请开展竣工验收的请示(原件送局办公室)。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批复文件:立项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设计批复、施工许可、交工验收报告、 交工验收备案、土地使用证及用地批复等文件。
(四)竣工验收安全性评价报告:满足《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要求。
(八)竣工验收会议材料:竣工验收会议材料, 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检查分组安排、参会名单。
(十)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会议定稿、 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交接单位名单、参建单位评价表。
对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数量、造价等有较大变更或变更较多的,应增加附表与批复情况对比,并说明理由。
竣工验收时交工验收项目质量评分与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分数相差不超过2分(含2分)时,交工验收分数可作为竣工验收依据;当分数相差在2分(不含2分)至4分(不含4分)之间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仍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得分权值为0.7,交工验收分数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超过4分(含4分)时,交工验收分数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仍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得分权值为 0.8,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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