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资本市场上的上市股票与债券,货币市场上的短期票据与银行同业拆借,以及金融期货、黄金、期权交易、不动产等。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等。此外,根据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的不同,还可分为国际基金、海外基金、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和区域基金等。
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专家运作进行间接投资的方式,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流动性强等特点,可以帮助个人投资者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分散投资,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3)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基金时,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4)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人)。
5)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投资基金的发行也叫基金的募集,是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向基金投资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基金募集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6)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禁止的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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